計畫概述
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業經行政院發布自109年3月20日起施行,並經經濟部於109年3月20日以經中字第10904601330號令發布「特定工廠登記辦法」,以「全面納管、就地輔導」為目標,採分類輔導,區分為四大類:(一)已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者:在原登記事項範圍內繼續輔導申請特定工廠登記、提用地合法計畫;(二)105年5月19日以前既有且屬低污染之未登記工廠:申請納管、提工廠改善計畫、申請特定工廠登記、提用地合法計畫;(三)105年5月19日以前既有且非屬低污染之未登記工廠:輔導轉型、遷廠或關廠;(四)105年5月20日以後新增未登記工廠:應即依法停止供水、供電及拆除。
為落實未登記工廠全面納管及就地輔導,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2訂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就轄區內未登記工廠擬訂管理輔導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未登記工廠輔導涉及環保、水利、水土保持、消防、建築管理、地政、都市計畫及農業等相關專業,考量本府現有人力及專業不足因應,加上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之各項輔導政策均設有申請及審查期限,為有效推動及落實輔導政策,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7第4項規定,委託專業輔導團隊協助辦理未登記工廠管理、輔導及特定工廠登記相關業務。
為落實未登記工廠全面納管及就地輔導,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2訂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就轄區內未登記工廠擬訂管理輔導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未登記工廠輔導涉及環保、水利、水土保持、消防、建築管理、地政、都市計畫及農業等相關專業,考量本府現有人力及專業不足因應,加上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之各項輔導政策均設有申請及審查期限,為有效推動及落實輔導政策,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7第4項規定,委託專業輔導團隊協助辦理未登記工廠管理、輔導及特定工廠登記相關業務。
計畫執行重點
- 設置特定工廠登記輔導諮詢服務櫃台及電子郵件輔導諮詢窗口
- 組成專案輔導小組到廠訪視輔導
- 研擬未登記工廠管理輔導計畫
- 協助初審縣轄內未登記工廠及臨時登記工廠所提之納管、工廠改善計畫及特定工廠登記之申請案件